发改能源[2016]6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能源局各派出机构,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华能、大唐、华电、电、电投、神华、三峡、华润、中核、中广核、中节能集团公司: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务院关于进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相关配套文件要求,根据《可再生能源法》,我们编制了《可再生能源发电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可再生能源发电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
发展改革委
2016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