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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支持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18-11-14 16:59:40 点击:1830 次 ]
文号: 财税〔2013〕52号
发文单位: 财政部、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2013-07-2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经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3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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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征政府性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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