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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18-11-14 16:59:40 点击:1830 次 ]
  文号: 财税〔2013〕52号
  发文单位: 财政部、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2013-07-2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经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3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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